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科学合理设置专业,根据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区域、行业企业对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适应学生职业生涯发展和终身学习的需要。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我省和区域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要求,研究制定专业建设五年规划,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推进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相吻合,逐步形成以主干专业为主、一般专业为辅的专业结构。国家、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和国家级重点校主干专业不超过5个专业,省级重点校主干专业不超过4个专业,其它学校主干专业不超过3个专业。各级中等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要重点支持学校主干专业建设。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办学条件,设置符合我省和区域重点产业、新兴产业和区域支柱产业、特色产业发展需求以及就业前景好的专业。引导和支持学校之间合理分工、错位发展,避免专业盲目设置和重复建设。设区市(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已有3所及以上学校开设同一专业的,原则上不再新设置该专业。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应以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为基本依据。中等职业学校每学年新设专业不超过2个。
第六条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统筹管理,具体负责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设区市教育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下同)具体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设置的指导工作。
第二章 设置条件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紧贴我省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有稳定的人才需求,符合学校发展整体规划;
(二)依据教育部《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9〕2号)等教育教学文件以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三)具有开设专业必需的经费和校舍、实验实训设备、实习实训场所(校内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践基地),以及图书资料、数字化教学资源等基本办学条件。原则上专业教学、实训仪器设备总值应不低于100万元,文科类专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四)具有能胜任所开设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课程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队伍结构比例合理。其中,每个专业必须配备2名以上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从事该专业教学的专任专业教师。行业、企业兼职教师应保持相对稳定,比例适当。
(五)开设专业年招生不少于一个教学班(规模20人以上),国家、地方或行业鼓励发展的特殊专业可适当降低标准。
(六)艺术、体育类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条件按国家设置标准执行。
第三章 设置程序
第八条 学校设置专业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组织力量对相关行业企业和就业市场进行调研,做好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并形成《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
(二)进行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并形成《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完整实施性教学计划和相关教学文件;
(四)组织相关行业企业、职业院校和教研机构等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专业设置专家论证意见。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专业由福建省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简称“省职教中心”)组织论证并提出设置意见,其它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论证方式由设区市教育局自行确定。论证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行业企业专家不少于3人,且应具有与所开专业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五)填报《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申请表》(附件1);
(六)上报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条 开设《目录》内专业,市、县(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经主管部门同意、设区市教育局审查后,报省教育厅备案;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经主管部门同意、省职教中心论证后,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开设《目录》外专业,经省教育厅备案后试办,试办满3年可提出申请,经省级评估合格后正式设置。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申请新设专业需提交的材料:《学校发展规划》、《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专业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等相关教学文件、《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申请表》。
申请新设《目录》外专业,还需按照《目录》专业简介的规范要求,提供500-800字的专业简介。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申请新设专业材料上报程序及时间
(一)市、县(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年11月底前向设区市教育局报送下一学年度新设置专业申请材料;设区市教育局汇总本地区新设置专业,于次年2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每年11月底前向省职教中心报送下一年度新设置专业申请材料;省职教中心将设置意见,于次年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
(三)申请新设置专业材料采取纸质报送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系统”(http://www.zyyxzy.cn)网络填报两种方式同时进行。
第十二条 公安司法、医药卫生、教育类等是国家控制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开设“保安”以及“农村医学”、“中医”等医学类专业,应经相关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其办学资质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开设。根据教育部《关于规范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教师[2005]4号)精神,中等职业学校不开设中职层次“学前教育”专业。
第十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职业岗位和就业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专业内涵和专业教学内容,及时调整实施性教学计划。
市、县(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应将调整后实施性教学计划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报省职教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区)属中等职业学校停办专业报设区市教育局备案,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停办专业报省教育厅备案。连续三年招生数不足20人的专业应停办,国家、地方或行业鼓励发展的特殊专业可适当降低标准。连续两年学生就业率低于60%的专业,应调减招生规模直至停止招生。
第四章 管理和指导
第十五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专业建设和教学管理,开展经常性自查和自评工作。应及时在学校公共网络明显位置,将所有已备案专业的实施性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
第十六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应建立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根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定期对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进行审议。邀请行业企业专家建立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指导学校专业建设。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推进专业规范化建设,每3年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和建设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负责,市、县(区)属中等职业学校由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对办学条件不达标、教学管理不严、教学质量和就业率不高的专业,应责令学校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暂停该专业招生。
第十八条 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填写《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表》(附件2),设区市教育局填写本地区《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附件3),于每年2月底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于每年4月向社会公布当年具有招生资格的学校和专业,未经公布的学校和专业不得招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实施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含高职院校中职部)。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申请表
2.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情况表
3.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汇总表
福建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21日印发